节后的求职热潮,许多打工人都跃跃欲试地想要换工作,新工作意味着要接受新试用期的考验,使得这个问题更加突显。
不同公司对试用期的约定条件也不尽相同,有些公司难免会包裹着华丽的外衣,让求职者眩晕和迷惑。还有不少求职者缺乏对劳动法的认知,对自己的劳动权益和保障没有概念,有些是急于拿到offer,不小心就会掉入试用期的陷阱之中。
1、陷阱1:视试用期为“橡皮筋”任意拉长
小丰是公司新招聘的项目经理,他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,专业水准也非常优秀,面试时HR和用人部门领导都特别满意,定的薪资也是所在职级中最高的。
他刚入职不久,公司的项目报建手续出现一些问题,导致整个进度遇阻。短时间内,他的岗位核心价值难以发挥,又拿着高薪,这让领导心里很不是滋味,感觉他如同鸡肋,食之无味,弃之可惜。日复一日,眼看着试用期临近结束,权衡之下领导开始找理由想延长试用期,双方多次沟通无果,无奈之下他选择赌气离职。
关于试用期长度的约定,不是“橡皮筋”,可以任意拉长,而是与劳动合同期限息息相关,短则1个月,最长达6个月。
坦白说,试用期约定超过3个月的公司,求职者就需要分析原因,通常会有这两种情况:一是公司规划大,不愁招不到人,拉长试用期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;二是初创型小公司,发展尚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,用人方向不明朗,拉长试用期可以降低试错成本。
当然,还有入职后无故延长试用期的情况,这种也存在着极大的劳动风险。员工在签署“同意延长试用期确认单”时,更需要谨慎落笔,还要提前做好planB计划有备无患。
几轮面试下来,尽管双方都比较满意,在谈薪时却遭到了HR的疯狂砍价,最可恨的是还宣称法律规定试用期薪资打折是合理的。
事实上,试用期薪资打折是否合理,是需要视具体情况而言的。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: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对于试用期薪资,略低于转正后薪资,是可以理解的。从公司角度看,仅凭短短的面试时间,是无法准确地判断员工的综合实力,再者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也是需要时间来熟悉的。
但如果以此为由,故意压低员工试用期资金,是不可取的。长远去看,这将会给员工带来不好的体验,也不利于员工归属感的提高。
在求职的过程,若遇到试用期薪资打折的公司,我们可以多留个心眼,明确薪资底线,谈判时若低于底线,可以考虑舍弃。
建议尽可能去选择试用期薪资不打折的公司,这样的公司有着成熟的面试机制、考核机制,有着良好的雇主品牌形象,也会更重视员工的稳定性和归属感。
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吐槽帖:
“亲身经历了一次挂羊头卖狗肉的求职经历,可谓是终生难忘!到某公司面试客服专员,招聘JD上清楚地写着岗位任职资格,然而在进入二面时,面试官却告诉我招的是销售人员,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,有业绩考核要求,考核达标后再签劳动合同,真是醉了!”
要知道,对于求职者来说,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。但不排除有些公司在招聘时比较强势,会在劳动合同上做文章,设定一些 “霸王条款”:
一是替代合同,有些公司为了规避劳动风险,降低费用开支,会考虑用劳务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,别看一字之差,法律效力却相差甚远。
劳务合同是指针对某一项劳务,或者是特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书面约定,简单地说就是干活拿钱,缺乏对员工其他权益的保护。
二是空白合同,有些公司打着操作灵活性的幌子,将岗位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、薪资标准等都留白,直接给员工签署。
这种空白合同蕴藏着巨大的劳动风险,一旦出现劳动纠纷,员工就只能吃哑巴亏。
三是劳动合同上只填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不按实际发放薪资约定,这种做法尽管合法,却足可见公司的格局不高,并未将员工放在平等的位置对待。
这些劳动合同中的“霸王条款”,求职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,对于明面上有损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,要坚决避坑。
身为HR的职业使然,我经常会去研究同行业的招聘信息,曾看到过这样一则招聘广告:
“诚招销售经理多名,加入世界一流团队,为客户提供高质量、有保障的业务服务。公司倡导以人为本的文化,为员工量身定制培养计划,丰富多彩的员工活动,有竞争力的薪资和各项福利,转正后为员工购买六险一金…”
内容让人看得有些啼笑皆非,明明想表达“员工即财富”用人理念,却将“转正后缴纳社保”的事摆在明面上说,要么是招聘HR不懂法律规定,要么是公司故意欲盖弥彰,实则是想减少试用期社保支出成本。
要知道,《劳动合同法》有明确规定: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,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保是需尽的法定义务。以小见大,从试用期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,可以看出公司的责任和担当,遇到这种蝇头小利都要贪的公司,建议大家绕道避开。
求职是双向选择,如若遇到连试用期基本条件都无法做到合法合规的公司,劝你千万要警惕,一定要擦亮慧眼,不要被HR的舌灿莲花所忽悠。
最后祝大家早日觅得心仪的公司,找到心动的工作。